浙江省绿色建筑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绿色建筑活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财政、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水利、交通运输、科技、统计、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绿色建筑发展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30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