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绿色建筑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动绿色建筑发展,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作为对下级人民政府考核的内容。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30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