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审计质量控制,实行审计组成员、审计组主审、审计组组长、审计机关业务部门、审理机构、总审计师和审计机关负责人对审计业务的分级质量控制,建立审计项目质量责任追究制度。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