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审计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审计机关实施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时,可以一并对社会审计机构为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进行核查。审计机关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时,发现社会审计机构存在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执业准则等情况的,应当移送有关主管机关依法追究责任。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