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审计条例/第三章 审计程序和权限第二十六条有效审计机关实施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对被审计单位所执行的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规定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应当建议有关主管部门纠正;有关主管部门不予纠正的,审计机关应当提请有权处理的机关依法处理。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