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审计条例/第二章 审计事项和内容第十二条有效审计机关对国有、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重点审查下列内容:(一)资产、负债、损益情况;(二)对外投资、融资情况;(三)产权转让、资产处置、对外担保情况;(四)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