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一条已废止驾驶、操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以上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吊销农业机械驾驶证:(一)涂改、转借、伪造驾驶证的;(二)无证驾驶农业机械的;(三)造成农业机械事故,负有同等以上责任,或者造成大事故,负有责任的。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8日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