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已修改

对能源消耗超过国家和省的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的用能单位,实行惩罚性价格政策;对主要耗能行业的用能单位,按照淘汰、限制、允许和鼓励类实行差别电价政策。具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