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国防教育分为普及教育和重点教育。

全体公民接受普及教育。

下列人员接受重点教育: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二)民兵、预备役人员;

(三)企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负责人;

(四)高等学校、高级中学学生。

国防普及教育和重点教育的具体内容,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和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全民国防教育大纲》的规定。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