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办法第五条有效国防教育分为普及教育和重点教育。全体公民接受普及教育。下列人员接受重点教育:(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二)民兵、预备役人员;(三)企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负责人;(四)高等学校、高级中学学生。国防普及教育和重点教育的具体内容,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和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全民国防教育大纲》的规定。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26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