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办法第三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主要负责人是国防教育第一责任人,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国防教育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分管负责人对国防教育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国防教育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国防教育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分管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国防教育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26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