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夜郎湖水资源环境保护条例/第二章 污染防治第九条有效在准保护区内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禁止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项目及其他对生态破坏严重的设施;(二)禁止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渣、工业废液、生活垃圾、粪便及其他废物;(三)禁止在水体中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有害污染物的船舶、车辆和容器;(四)禁止使用农药和丢弃农药、农药包装物或者清洗施药器械;(五)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29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