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在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除遵守本条例第九条规定外,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禁止新建、改建、扩建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二)禁止设置排污口;

(三)禁止在码头上装卸垃圾、粪便、油类及其他有毒有害物品;

(四)禁止设置水上经营性餐饮、娱乐设施;

(五)禁止从事投饵养殖。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