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夜郎湖水资源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夜郎湖水资源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损害水资源环境的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对保护和改善夜郎湖水资源环境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表彰或者奖励。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29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