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夜郎湖水资源环境保护条例/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十七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夜郎湖水资源环境的保护工作,协调解决有关问题,跨行政区域难以解决的问题报上级人民政府处理。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部门对夜郎湖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29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