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已修改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填湖。

在湖泊水域范围内,禁止建设除防洪、改善修复水环境、生态保护、道路交通等公共设施之外的建筑物、构筑物。

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