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湖泊保护条例第十条已修改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城乡规划和湖泊保护规划的要求,严格控制湖泊规划控制范围内建筑物、构筑物的高度、体量、密度和间距等要素,留出湖泊的公共进出通道和视线通廊,在湖泊周边从事建设活动不得影响湖泊的社会公共使用功能。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