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章 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粉尘和恶臭污染防治第五十一条已修改鼓励生产、销售、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或者无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料和产品。市市场监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指导相关行业协会定期公布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的产品目录。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29日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