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章 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粉尘和恶臭污染防治第五十条已修改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市场监管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涂料等产品挥发性有机物含量限值标准。生产、销售、使用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料和产品,其挥发性有机物含量限值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标准。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29日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