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二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泄漏、排放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十万元的罚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抛洒、遗弃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进行无害化处理所需费用三倍的罚款。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26日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