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自治区人民政府对设区的市和县(市、区)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实行考核。考核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