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每年在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大常务委员会报告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时,应当报告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执行情况,并向社会公开,接受监督。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