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章 监督管理第四十三条有效在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或者重污染天气集中出现的季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组织错峰生产。在错峰生产期间,除承担居民供暖、处置城市垃圾和危险废物等保障民生的生产外,其他排污单位和企业应当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错峰生产的安排,对生产经营活动进行调整,减少或者暂停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生产、作业。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26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