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已废止

生产、存储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基地或者场所,周边五十米范围内不得建造可能影响安全的建筑物或者从事生产经营性活动。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