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水工程建设、取排水、节约用水、水量分配方案和调度计划执行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违反水法和本办法行为的应当依法查处。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