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各单位办理会计核算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采用的会计处理方法,前后各期应当一致,不得随意变更。确有必要变更的,应当按照会计制度的规定变更,并将变更的原因、情况及对财务状况或者经营成果的影响在财务会计报告中说明;

(二)如实记录依法需要进行会计核算的经济业务事项的发生过程和结果;

(三)保持会计指标口径一致,相互可比;

(四)涉及款项、财物的收付和记录的会计事项,应当由经办人员、验收人员(或者证明人)签名,经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审核并签名后,送交会计人员办理;

(五)按照会计期间及时与金融机构核对账目;

(六)会计制度规定的其他要求。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