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会计核算应当划分会计期间。会计期间分为年度、半年度、季度和月度,其起止日期与公历年度、半年度、季度和月度的起止日期相同。

单位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会计制度的规定,按照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和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