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必须将其账簿逐页登记、实物逐项登记,并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必须有监交人负责监交。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监交;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负责人监交,必要时主管单位可以派人会同监交。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