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单位被依法撤销或者合并、分立时,应当留有必要的会计人员,会同有关人员编制决算和列有货币资金、有价证券、债权债务、实物资产等内容的移交清册,与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清交接手续。未移交的,不得离职。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