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照《会计法》和本办法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其他会计资料,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会计法》和本办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