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以下简称代理记账机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审查批准后,方可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

代理记账机构代理记账时,应当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根据委托人提供的原始凭证和其他相关资料,按照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并依法承担保密义务。

委托人对代理记账机构在委托合同约定范围内的行为承担责任。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