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防震减灾条例第四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机构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抗震救灾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的日常工作,由本级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承担。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30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