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未将服务质量标准、收费标准、业务流程及办理时限等资料在营业场所的醒目位置张贴,或拒不向用户免费提供的,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