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电信条例第三十一条有效未将服务质量标准、收费标准、业务流程及办理时限等资料在营业场所的醒目位置张贴,或拒不向用户免费提供的,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26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