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电信条例第三十条有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电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向电信用户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一)强制或误导用户使用高资费服务,或对用户取消电信服务的要求不予受理或受理后仍不取消;(二)未经用户同意向用户提供超出其要求范围的电信服务;(三)违背用户意愿,搭售电信产品或服务,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四)散布虚假涨价或降价信息,误导用户。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26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