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五章 建设用地第二十四条已修改具体建设项目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国有未利用土地的审批权限为:(一)使用土地不足4公顷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审批,报市、州人民政府备案;(二)使用土地4公顷以上不足10公顷的,由市、州人民政府审批,报省人民政府备案;(三)使用土地10公顷以上的,由省人民政府审批。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29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