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Amended

具体建设项目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国有未利用土地的审批权限为:

(一)使用土地不足4公顷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审批,报市、州人民政府备案;

(二)使用土地4公顷以上不足10公顷的,由市、州人民政府审批,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三)使用土地10公顷以上的,由省人民政府审批。

Local Regulations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29,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