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第四章 耕地保护第十四条已修改非农业建设必须节约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29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