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第四章 耕地保护第十三条已修改新开垦的耕地由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农业行政部门验收,也可以委托市、州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部门和同级农业行政部门验收。土地后备资源匮乏的个别市、州,新增建设用地后,新开垦耕地的数量不足以补偿所占用耕地数量的,必须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减免本行政区域内开垦耕地的数量,由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部门统一组织易地开垦。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29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