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污染物排放管理条例/第三章 污染物排放许可第十九条已修改排污单位需要延续污染物排放许可证有效期的,应当在有效期满三十日前向原发证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条件的,予以延续,换发污染物排放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并书面告知提出申请的排污单位。排污单位生产工艺、设备、产品属于强制淘汰范围的,或者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污染物排放许可证有效期满后不予延续。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26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