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污染物排放管理条例/第三章 污染物排放许可第十八条已修改污染物排放许可证核定事项发生变化致使污染物排放总量增加的,或者排污单位发生合并、分立、变更法人名称的,排污单位应当向原发证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因污染物排放执行的国家和自治区规定标准、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环境功能区划等发生变化需要对污染物排放许可证核定事项进行调整的,应当由原发证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变更。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26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