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已修改

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应当载明排污单位的名称、污染物的排放种类、排放浓度、排放数量、排放方式、有效期限、排污口设置、污染防治工艺和设施等事项。

首次发放的排污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延续换发的排污许可证有效期为五年。通过交易方式取得排污权的,污染物排放许可证有效期限与排污权转让方的剩余使用期限相同。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