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全省除涝治涝规划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易涝地区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根据全省除涝治涝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除涝治涝规划,并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据除涝治涝规划加强对城区排涝管网、泵站的建设和管理。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