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第二章 防洪规划第十条有效城市扩建,新建村镇、居民点和其他工矿企业、重大交通设施等,应当避开地质灾害和山洪多发地带以及重要行洪区、蓄洪区。已经建在地质灾害和山洪多发地带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加强观测、预警、预报设施建设,制定和落实避险方案和措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水土流失防治纳入流域性防洪规划,制定和落实防治方案,加强水土保持综合治理。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27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