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四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执行防洪规划或者除涝治涝规划的;(二)不落实防汛检查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致使防汛抗洪工作遭受重大损失的。附则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27日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