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二条有效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将已经平毁或者自然溃口的双退圩堤重新修复,加高单退圩堤或者汛期在单退圩堤上增加子堤挡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不恢复原状的,代为恢复原状,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对履行监管责任不力的所在地县级、乡(镇)人民政府有关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27日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