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洪的组织、协调、监督、指导等日常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的防洪工作。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27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