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第六章 保障措施第四十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的规定,加强水利建设基金的征集和管理,确保水利建设基金用于水利工程和防洪工程设施的建设与维护。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27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