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第五章 防汛抗洪第三十六条有效与防洪有关的水利工程采取承包、租赁等多种方式经营的,经营者和所有者应当在合同中明确防洪责任和工程管理维护责任。经营者必须服从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管理和有关的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的指挥调度,保证工程的安全运行,不得改变其防汛、供水、排水等原设计功能。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27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