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第五章 防汛抗洪第三十五条有效平垸行洪、退田还湖圩堤的运用应当服从流域综合规划和全省防洪总体安排,运用原则由省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确定,日常运用与管理由圩堤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双退圩堤平毁或者自然溃口后,禁止修复。单退圩堤可以修复加固,但不得加高,在汛期遇到超进洪水位时,禁止增加子堤挡水。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27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