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第四章 防洪区和防洪工程设施的管理第二十七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河道堤防、水库大坝等防洪工程设施进行定期检查和监督管理。防洪工程设施的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单位,对病险水库、险闸、险堤等水工程进行除险加固,对重点水毁工程进行修复。有关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分级管理权限,优先安排资金。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尾矿坝的监督管理,采取措施,避免因洪水导致垮坝。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27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