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第四章 防洪区和防洪工程设施的管理第二十六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防洪工程设施建设的管理,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确保工程质量。重点防洪工程设施建设,必须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依法实行项目法人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竣工验收制。严禁将中标工程转包和非法分包。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27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